時間 : 2024-11-23
1. 2015年3月30財政部:個人轉讓兩年以上住房免征營業(yè)稅 內容: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更多行業(yè)內容可查詢房地產行業(yè)分析及市場研究報告 政策
2. 2015年3月30日央行:“二套房貸款首付比降至四成” 內容:央行、住建部、銀監(jiān)會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對擁有一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購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貸款的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最低首付30%。 政策
3. 2015年3月20日福建出臺新政“閩七條” 內容: 1)首改房認定放寬; 2)支持公積金貸款,首次申請首付比例降低至20%; 3)支持住房貸款,本省金融機構適當下浮貸款利率; 4)房屋貨幣化安置,補償款購商品房享“團購”優(yōu)惠; 5)打通轉換通道多渠道促進商品房與保障房轉換; 6)試推共有產權住房,個人按所持產權比例支付購房款; 7)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提升住宅小區(qū)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政策
4. 2015年3月27日國土部住建部聯(lián)合發(fā)文救市,嚴格控制供地規(guī)模,改善供求關系 內容: 1)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應規(guī)模; 2)優(yōu)化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 3)統(tǒng)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4)加大市場秩序和供應實施監(jiān)督力度 政策
5. 3月15日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閉幕后,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答記者問透露房地產市場發(fā)展利好信號 內容:總體而言,李克強總理的答記者問,釋放了諸多房企利好消息,但無形中也對房企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房企們不應該因為政策利好而沾沾自喜,而是應該抓緊時間“調結構”,做“升級”,等下一個“風口”來臨時,才能做到迎風起飛,而非被風刮跑。 1)經濟穩(wěn)增長是新常態(tài),支柱產業(yè)房地產必將受益 2)總理要求金融更好的服務經濟實體,融資環(huán)境寬松可期 3)去行政化是主旋律,樓市政策有望延續(xù)市場化格局 4)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或將帶動新一輪開發(fā)投資增長 5)互聯(lián)網+”或將助力房企進行產業(yè)升級 6)鼓勵“走出去”和“引進來”,地產行業(yè)預期向好 房屋買賣最新政策2024
一、房屋買賣新政策,契稅征收的方式 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zhí)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征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yè)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二、住房公積金政策:
1、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擴大 滿足任一條件的消費者可提取公積金: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離休或者退休;喪失勞動能力之后并與本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可提取配偶公積金的情況 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需償還住房貸款的本息的;無房職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費的。
3、自行繳納公積金人員 在目前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只有在正式單位上班的職工才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送審稿首次提出個體戶、靈活就業(yè)人員也可個自行繳納公積金。
4、繳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積金繳納基礎參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5、縮減管理委員會人數(shù) 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構成,減少行政機關人員數(shù)量,規(guī)定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總人數(shù)的1/3。
6、簡化單位證明 送審稿提出,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銀行按照委托合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xù),簡化了單位出具證明的環(huán)節(jié)。
7、縮短提取和貸款審批時限 貸款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guī)有哪些? (一)符合房屋現(xiàn)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xiàn)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xié)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xié)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 預約協(xié)議訂立后,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并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guī)避國家稅收監(jiān)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jù)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 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jù)該規(guī)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 “善意”的判斷時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準。 (七)房屋共有權利人的訴訟地位與責任承擔 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對出賣人(登記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進行審查,并釋明買受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買受人不申請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 經審查夫妻另一方追認出賣人的處分行為或有證據(jù)證明其以自己的行為同意履行的,構成對房屋過戶登記債務的加入,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項。 (八)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jù)證明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代理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 (九)連環(huán)買賣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連環(huán)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并不必然影響后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jù)后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后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310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 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請求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處理 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等,并告知僅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風險;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并告知當事人在履行中發(fā)生新的爭議可就具體履行內容另行起訴。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 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并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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